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咸秦检公诉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镇**村**组,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镇**村。2013年1月10日因介绍卖淫被咸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5000元罚款。2018年10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咸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咸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镇**村**组,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镇**村。2018年10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咸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咸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孙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2019年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甲、张某某夫妻两人在秦都区渭滨办两寺渡东村一条街,租赁村民冯某某家的三间民房经营**店,从事介绍、容留卖淫活动。2018年10月15日,孙某甲、张某某容留、介绍汪某进行卖淫活动14次、孙某乙进行卖淫活动1次。2018年1月19日孙某甲介绍石某某进行卖淫活动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书证、辨认、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孙某甲共同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孙某甲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孙某甲以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年2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因张某某具有介绍卖淫劣迹、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张某某以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1年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钢
2019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秦都看守所,被告人孙某甲现场取保候审在家(1368910****)。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