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区**庄。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91********,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庄队。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多次到卢某某、李某某等人(均已判刑)组织的赌博现场,并为赌博行为提供资金。其中孙某某携带POS机进入赌场,在赌场内利用POS机刷卡,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30000元;张某某携带现金,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5000元。
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到砀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砀山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訾晚芳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区**庄;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庄队。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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