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725251982********。户籍地**:山东省东阿县**镇***村**号。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725251975********。户籍地**:山东省东阿县**镇**村**号。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725251968********。户籍地**:山东省东阿县**镇**村**号。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分别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预谋到东阿县**镇盗窃垃圾桶,当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乙驾驶鲁******号箱货车,被告人张某甲电话通知孙某某,三人沿乡村道路随机在**镇**村**村**路**村**村**村**村**村**村**村**村**村**村**村**村**村**村**村等地的路边盗窃铁质垃圾桶,共计二十三个。经东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宗物品涉案价值为4140元。2019年4月20日,三人将所盗窃的垃圾桶丢弃至**镇**村**附近。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某乙被东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主动到东阿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发票、到案经过等;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监控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证人谭某某、宋某甲、宋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认罪认罚,主动将盗窃的赃物退还,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建议判处孙某某单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继刚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阿县**镇**村各自家中。
2、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全部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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