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19〕4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苏省灌南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6********,户籍地与现住地: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无业。2018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转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苏省灌南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9********,户籍地与现住地: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人,无业。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羁押在灌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孙某某窜至灌南县**镇**路**号李某某家,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将李建明家的两箱梦之蓝M6白酒、四箱汤沟国藏G3白酒,两瓶汤沟窖藏酒,四瓶刘玲醉酒盗走,共计价值人民币10096元(详见鉴定意见)。
2、2019年2月3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孙孝天(另案处理)窜至灌南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陆某某家中,将陆某某放在保险柜中的四条项链、三枚钻石戒指、两对耳环、五只手表、一件手链、一只黄金手镯、一条硬中华香烟盗走,经鉴定损失价值为123624元(详见鉴定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郑某某、刘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陆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中凯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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