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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孙某某容留卖淫案)_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微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微山县人,住微山县**镇**街村。2017年8月2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2019年7月15日因招客拉嫖被微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0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微山县人,住微山县**镇**街。2017年8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微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元;2019年7月15日因招客拉嫖被微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甲租用微山县**镇**街村民陈某某(另案处理)的房屋,在104国道微山县**镇**街路东湖上人家容留曹某某、朱某某、赵某等多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并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嫖资从中获取提成。2019年7月14日晚,微山县公安局在开展治安整治活动时,在该处将被告人张某甲及正欲从事卖淫活动的曹某某当场抓获。截止案发,被告人张某甲非法获利2万元。

2、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某在104国道微山县**镇**街苏鲁交界处路西自家房屋内容留杨某、曹某某等多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并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嫖资从中获取提成。2019年7月14日晚,微山县公安局在开展治安整治活动时,将拦截招嫖的被告人孙某某当场抓获。截止案发,被告人孙某某非法获利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法院判决书等;2、证人曹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王某甲、仲某某、刘某某、王某乙、董某某、彭某某、张某乙、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为获取不法利益,租用他人房屋或使用自家房屋多次容留多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张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家德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微山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3、证人名单壹份;

4、公安侦查卷宗肆册、补查材料壹宗_;

5、涉案款物及有关说明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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