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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孙某某介绍卖淫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专用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庄**号。于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1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4********,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组**号。于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凌晨,经被告人张某某居间介绍,被告人孙某某在收取李某某、薛某某3000元嫖资后,介绍卖淫女何某某、王某某到沂南县*************内卖淫,非法获利400元。其中孙某某分得300元,张某某分得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检查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张某某介绍二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现国

周伟伟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68639****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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