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31973********,汉族,初中文化,系货车车主,户籍地:黑龙江省尚志市**镇**委**组**号,住黑龙江省尚志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2197********,汉族,初中文化,系货车司机,户籍地:黑龙江省尚志市**镇**街**组**号,住黑龙江省尚志市**镇**街**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孔某某欲骗取高速公路通行费,其表示默许。同年7月1日至8月4日期间,孔某某驾驶张某某所有的欧曼牌重型半挂车(牌照为黑L****5)拉运联合收割机,当车行至黑龙江英歌收费站时,孔某某使用伪造的农机行驶证、农机牌照、跨区作业证,先后四次骗取该站工作人员的信任,逃避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人民币13,706元。事后,孔某某将非法获利分配给张某某。案发后张某某、孔某某已补缴全部高速公路通行费。
2020年12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投案;2020年12月5日,被告人孔某某到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跨区作业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查验信息记录表、机动车信息表、现金交款单、情况说明、现实表现、工作说明、证明、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孔某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孔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孔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孔某某系多次诈骗,可以从重处罚。全部返赃,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延波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 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处所:黑龙江省尚志市**镇**村,被告人孔某某现在处所:黑龙江省尚志市**镇**街**组**号;
2. 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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