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无为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社区**村,现住无为县**乡**社区**村。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4年被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街道**社区**村,现住安徽省巢湖市**街道**社区**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孔某某下班后,驾驶电动三轮车经过巢湖市105省道云台寺门口时,发现被害人何某某存放于该处的三根蒸汽管道。由被告人张某某提议,二人共同将该三根蒸汽管道偷走。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认定,被盗三根管道价格为人民币7500元。
2019年5月29日,巢湖市公安局民警在巢湖市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同日在巢湖市**社区**村将被告人孔某某抓获归案。
2019年5月31日,被害人对被告人张某某、孔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表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
6.被盗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孔某某在盗窃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一飞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巢湖市**街道**社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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