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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姚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公诉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巧某某人,住巧某某**镇**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巧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8年11月22日批准逮捕,次日被巧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巧某某人,住巧某某**镇**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8日被巧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8年11月22日批准逮捕,次日被巧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张某某、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第一次退回巧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巧某某公安局于2019年3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第二次退回巧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巧某某公安局于2019年5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姚某某在巧某某城内多次向吸毒人员田某某、杨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2018年10月20日,巧某某公安局民警对张某某位于巧某某**镇**路的租住房进行搜查,当场查获白色塑料薄膜包装的毒品海洛因零包四包,经鉴定,被查获毒品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2018年10月19日21时,张某某、姚某某在巧某某公安局白鹤滩派出所民警的劝说下到巧某某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白色塑料薄膜6张;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范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报告;6.搜查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姚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廷贵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巧某某看守所、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5册。

3.随案移送物证:手机2部、塑料薄膜6片、审讯录像光盘18张。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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