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7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江城县),住普洱市江城县**街**号附**号**幢**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江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7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江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住普洱市江城县**镇**村**寨**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江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江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江城县勐烈边境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夏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向一名老挝籍男子(未查获)购买一根铁管,而后由老挝籍男子将制作好的枪支交付张某某持有。2020年2月被告人夏某某向张某某借用此枪支并用来射杀地里的老鼠。2020年5月17日,江城县公安局民警在**镇**村**寨组开展辖区走访时,在夏某某家中当场查获疑似枪支一支、射钉弹133发、铁砂516. 86克。 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夏某某所持有的疑似枪支是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射钉枪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前科情况查询说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夏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使用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射钉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张某某、夏某某均判处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保佑涛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城县**街**号附**号**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778749****; 被告人夏某某取保候审于江城县**镇**村**寨**号,联系电话:1515482****。
2. 起诉书13份,刑事侦查卷宗2册,光盘4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程序建议书1份。
4. 涉案物品射钉枪1支实物扣押于江城县公安局,照片随案移送,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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