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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商某某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公诉刑诉〔2019〕10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2********,汉族,小学文化,系绍兴市**电池厂实际控制人,住安徽省六安市********组。因本案于20191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23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阎益丰,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商某某,女,197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5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头。因本案于20192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30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朱顺德,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彬,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商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5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在审查中发现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78日、9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88日、10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假冒注册商标

2015年初至2019年初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绍兴市越城区****村其控制的绍兴市**电池厂厂房内,组织工人进行“Tiger Head”(虎头)、“DURACELL”(金霸王)、“SONY”(索尼)、“GP”(超霸)等注册商标电池的加工、包装,并将假冒注册商标的电池销售给商某某等人,其中销售给商某某的数额为人民币290余万元。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5年初至2019年初期间,被告人商某某在明知张某某及钱某某(另案处理)生产的电池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以个人名义,多次向张某某采购假冒“DURACELL”(金霸王)等注册品牌的电池共计人民币290余万元,多次向钱某某采购假冒“DURACELL”(金霸王)等注册品牌的电池共计人民币240余万元,并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电池予以加价销售,从中非法获利。

2019117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绍兴市**电池厂被警察抓获归案,后从其绍兴市**电池厂内查获大量假冒“Tiger Head”(虎头)、“DURACELL”(金霸王)、“SONY”(索尼)、“GP”(超霸)等注册商标的电池,及大量印有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外包装。同年22213时许,被告人商某某在浙江省义乌市**商贸城******店面被警察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商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案发后,均未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截图、扣押清单、照片、发货本、账本、银行转账记录、送货单、授权委托书、未授权证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情况、变更登记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葛某某、吴某甲、孟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商某某的供述、非同案犯钱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鉴定函;

5、搜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某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商某某均系初犯,能够自愿认罪,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商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商某某现均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9册,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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