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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唐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或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霸王传奇”游戏网站内含赌博平台,参赌人员通过投骰子押注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输赢通过名为“元宝”的游戏币进行结算。2017年底至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唐某某在明知“霸王传奇”含有赌博平台的情况下,向参赌人员姚某某、姜某某、陈某某、鲁某某和黄某某等人低买高卖“元宝”赚取差价获利,二人利用银商号向参赌人员回收元宝比例为22.8个元宝兑换1元人民币,向参赌人员卖元宝的比例为22个元宝兑换1元人民币。该银商号主要由张某甲操作。二被告人至少非法获利人民币3.6万元。

2019年3月7日,民警在重庆市潼南区**镇**街道**号将张某甲和唐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户籍信息查询、扣押决定书、支付宝账单等;

2、证人姚某某、张某丙、徐某某、姜某某、陈某某、鲁某某和黄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张某甲、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为互联网游戏玩家提供人民币和虚拟游戏币的兑换服务,在互联网游戏平台中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唐某某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焕富

2020年2月25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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