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石桥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6月23日,因政府将恩某煤矿的炸药停止审批,恩某煤矿方管理人员认为停止审批炸药是相邻的东某煤矿造成的,被告人张某(恩盛煤矿股东之一)、唐某组织了大量人员,手持钢管、砍刀、仿真枪等到贵州省盘州市石桥镇东某煤矿讨要说法,后在东渔煤矿将东渔煤矿工作人员袁某、方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袁文、方艳国的人体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调解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路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组织多人持械聚众斗殴,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毛家金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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