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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唐某某介绍卖淫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沛县****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卖淫,于2012年7月26日被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8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沛县**镇**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辩护人、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至8月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唐某某介绍杨某某(女,2005年**月**日出生)先后在沛县速8酒店内、如家宾馆内、格林豪泰宾馆内向嫖客卖淫。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唐某某介绍杨某某在沛县速8酒店一房间内,以600元的价格向王某甲卖淫一次。

2.2020年8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唐某某介绍杨某某在沛县速8酒店一房间内,以600元的价格向尹某某卖淫一次。

3.2020年8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唐某某介绍杨某某在沛县如家酒店一房间内向朱某甲卖淫,后因朱某甲不同意,二人未发生性关系,朱某甲支付100元路费。

4.2020年8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唐某某介绍杨某某在沛县格林豪泰酒店一房间内,以1000元的价格向侯某某卖淫一次。

5.2020年8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唐某某介绍杨某某在沛县如家宾馆2408房间内,以6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卖淫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王某乙、王某甲、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青松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现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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