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周某甲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现住址磐石市**镇**村**屯。因吸毒于2015年1月13日被磐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二仟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现住址磐石市**镇**村**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22日13时许,无证驾川H****2号夏利牌轿车,沿202国道由吉林方向向磐石市**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943公里+500米处时,该车脱线撞到路边路桩掉入沟内,致车内乘车人周某乙受伤,汽车损坏。被告人周某甲明知张某某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指使张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二级后果。经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乙头面部外伤,左眼盲5级,此伤评定为重伤二级;磐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清单、犯罪记录证明、何某某通话清单、磐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决书

证人证言: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王某丙、证言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1. 磐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20]第21005号;

2.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2020]第53号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2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致1人重伤二级后果,被告人周某甲明知张某某无驾驶机动车驾驶资格,而指使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二级后果,二被告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云峰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周某甲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