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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周某某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青白江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1996年因犯盗窃罪于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9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执行。

无辩护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巷**号**栋**单元**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无辩护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江东路怡湖玫瑰园门口,将价值300元的冰毒贩卖给古某某,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300元。

2、2019年9月16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古某某300元购买冰毒的毒资后,让被告人周某某将冰毒转交古某某,周某某在明知道张某某让其转交的是用于贩卖的冰毒的情况下,将冰毒送至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江东路怡湖玫瑰园门口欲将冰毒交给古某某时,被民警现场挡获,并在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0.58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3、2019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青华东路水岸华府门口,将价值200元的冰毒贩卖给廖某某,张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收取毒资300元。

另查明,2019年9月27日,民警在成都市青白江文汇小区将张某某挡获后,在其身上及家中查获疑似毒品8.15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青白江区青白江区文汇小区10栋1单元12号房间内被民警挡获。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青白江区怡湖玫瑰苑小区南门外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及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单独及伙同被告人周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提供帮助,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帆

2020年1月19日

附:

    1.侦查卷宗三册、电子卷宗光碟三张;

2.换押证一份;

3.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青白江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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