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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周某某等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街**组**路**花园**号楼**,住吉林省敦化市**街**组**路**花园**号楼**。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曲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街**组**路**小区**栋**,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街**组。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6月17日被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镇**村**号,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11月20日被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3198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31982********,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街**号,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31978********,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街**号,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街**号。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2月1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周某甲、曲某某、林某某、余某某、纯某某、龚某某、金某某、张某乙、吴某某、胡某某、高某某、张某丙涉嫌非法拘禁罪,以被告人周某甲、龚某某、纯某某、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丁(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周某甲、曲某某、林某某、余某某、纯某某、龚某某、金某某、吴某某、张某乙、胡某某、高某某、张某丙、滕某某,多次在昆明市盘龙区、五华区等地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采取跟随贴靠、强行陪同、轮流看守等手段向多名被害人索取债务,从中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被害人的工作、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4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以受人委托向被害人宁某某追讨债务为名,组织、安排被告人周某甲、曲某某、高某某、纯某某、龚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金某某、吴某某、胡某某等人,采取24小时全天候轮流在办公室盯守、贴身跟随、住店住家看守的方式,非法限制宁某某人身自由,间断持续时间一年多。

二、2014年6月下旬,被告人张某甲以受人委托向被害人吴某某追讨债务为名,组织、安排被告人周某甲、曲某某、余某某、纯某某、龚某某、张某乙、金某某、吴某某、胡某某、滕某某等人,采取24小时全天候轮流贴身跟随、强行陪同、住店或在他人办公室看守的方式,非法限制吴某乙人身自由,持续1个多月。

三、2015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以受人委托向被害人贾某某追讨债务为名,组织、安排被告人周某甲、曲某某、林某某、纯某某、张某乙、高某某、张某丙、金某某、吴某某、胡某某等人,采取24小时全天候轮流贴身跟随、强行陪同、住店看守的方式,断续1个多月。

四、2015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以受人委托向被害人张某戊追讨债务为名,组织、安排被告人周某甲、曲某某、林某某、余某某、纯某某、张某乙、金某某、吴某某等人,将被害人张某甲带至旅社及昆明**投资有限公司强行限制出行,后贴身跟随至被害人张某戊本人经营商铺进行24小时全天候看守,断续2个多月,2015年5月20日张某戊趁看守人员不备逃离。

五、2016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以受人委托讨要债务为名,多次对被害人达某某进行24小时全天候贴靠尾随,并伙同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将达某某带至昆明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看守10余天。

六、2015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以受人委托向被害人李某某讨要债务为名,组织、安排被告人周某甲、余某某、龚某某、纯某某、金某某、张某乙等人,采取24小时全天候跟踪贴靠、强行陪同、办公室及住家看守的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李某某人身自由近两个月,后被害人李某某趁看守人员不备逃离。

另查明:

一、2016年,被告人周某甲、龚某某、纯某某先后伙同周某乙、王某某、蔡某某、邓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在云南省巧家县蒙姑镇蒙姑二村新大桥下搭建的彩钢瓦棚、蒙姑电厂旁鸡场、金沙江边芒果林、蒙姑镇**村等地开设流动赌场,采取提供场地、赌具并以扑克牌“推三公”、麻将牌“推纵队”的赌博方式,吸引大量赌客,被告人周某甲、龚某某、纯某某作为股东坐庄从中抽头渔利。

二、2016年7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因与被害人发生矛盾,伙同邓某某、王某某、李某丙、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云南省会泽县娜姑镇红泥村四级电站金石温泉山庄旁,持棍棒将余某乙、晏某某、黄某某等人打伤。经鉴定:晏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余某乙、黄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三、2017年12月5日19时许,中铁十六局工人张某己、张某庚(均另案处理)与云南省巧家县**镇居民龙某某因经济纠纷发生吵打,张某庚、张某己邀约十多名中铁十六局工人到云南省巧家县**镇红盛汽修厂,与受宋某某(另案处理)邀约的被告人高某某等人发生械斗,造成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四、2019年2月,被告人周某甲、龚某某伙同沈某某(绰号小金华)、伍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巧家县**镇**街**村**队金沙江边芒果林、小坡等地开设赌场,采取提供场地、赌具并以麻将牌“推纵队”的赌博方式,吸引大量赌客,被告人周某甲、龚某某作为股东坐庄从中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接处警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宁某某、吴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周某甲、曲某某、林某某、龚某某、纯某某、余某某、张某丙、张某乙、吴某某、胡某某、金某某、高某某、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被害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周某甲、曲某某、林某某、余某某、纯某某、龚某某、金某某、张某乙、吴某某、胡某某、高某某、张某丙、滕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龚某某、纯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经常纠集被告人周某甲、曲某某、林某某、龚某某、纯某某、余某某、张某丙、张某乙、吴某某、胡某某、高某某、金某某等人在昆明市盘龙区**多次实施非法拘禁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被害人的工作、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团伙,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源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余某某、纯某某、周某甲、林某某、张某乙、吴某某、胡某某、高某某、龚某某、金某某现被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曲某某、张某丙、滕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3册,光盘4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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