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3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在江苏省兴化市**镇**路**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在浙江省龙泉市**乡**村**号。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在浙江省龙泉市**乡**村**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毛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酒后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号内**楼电梯口,与被害人曹某某、张某乙、李某某等人相遇,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毛某某到场,并伙同被告人周某某、毛某某对三名被害人实施殴打。经鉴定,三名被害人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同日,被告人张某某、毛某某、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毛某某、周某某已取得被害人曹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曹某某、张某乙、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4、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光盘片一张;5、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开具的《验伤通知书》及上海**有限公司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各七份;6、被害人曹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分别出具的《谅解书》;7、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8、三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毛某某酒后滋事,聚众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毛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晓燕
检察官助理 孔庆丹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毛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外。(联系方式:张某某1592102****,周某某1356706****,毛某某1500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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