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公诉刑诉〔2019〕6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车站路*号,现住西安市临潼区新丰车站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工人。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车站路*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新丰镇铁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工人。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火车站社区*闸口**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镇**站,工人。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新丰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工人。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新丰镇**路*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新丰镇铁路小区**号楼**,工人。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刘某某、贾某某、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1日至3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家中先后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6次,容留刘某某和戴某吸食毒品1次。
2、2019年7月22日至29日前后,被告人周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高某吸食毒品5次,容留高某和徐某吸食毒品1次。
3、2019年6月上旬至8月下旬,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家中先后分别容留贾某某、常某某吸食毒品各1次,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3次。
4、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元月,被告人贾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周某某吸食毒品4次。
5、2019年7月24日至29日前后,被告人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周某某吸食毒品2次,容留周某某和高某吸食毒品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各被告人供述、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提取笔录及检测报告单、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以上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刘某某、贾某某、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以上各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亚丽
(院印)
2019年12月13日
附: 1.各被告人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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