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19〕345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03199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经营健身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舒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111998********,汉族,高中肄业,群众,淘宝店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号**幢**号,现住广东省中山市**镇**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舒某某、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报请上级院指定管辖,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6日指定本院管辖。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甲帮助杨某甲、杨某乙森(均另案处理)购买大麻。后杨某甲、杨某乙森转给周某某人民币7200元(以下若无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周某某将600元自留使用后,将剩余的6600元转至张某甲提供的中信银行卡。张某甲将3100元自留使用后,将剩余的3500元转至朱某某(另案处理)账户。后朱某某将60克大麻邮寄至杨某乙森提供的浙江省诸暨市惠森公司。
2.2019年5月中上旬,被告人周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甲购买大麻,后周某某将2200元转给张某甲,张某甲将1000元自留使用后,将剩余的1200元转给朱某某。后朱某某将10克大麻邮寄至周某某提供的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的维也纳酒店。
3.2019年1月2日,王某乙(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张某甲购买大麻,并将55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甲,张某甲将225元自留使用后,将剩余的325元转给被告人舒某某,舒某某将5克大麻贩卖给张某甲后,张某甲将该5克大麻贩卖给王某乙;
4.2019年3月26日,王某乙联系被告人张某甲购买大麻,并将5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甲,张某甲将80元自留使用后,将剩余的420元转给被告人舒某某,舒某某将5克大麻贩卖给张某甲后,张某甲将该5克大麻贩卖给王某乙;
5.2019年5月9日,王某乙联系被告人张某甲购买大麻,并将5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甲,张某甲将150元自留使用后,将剩余的350元转给被告人舒某某,舒某某将5克大麻贩卖给张某甲后,张某甲将该5克大麻贩卖给王某乙。
2019年8月9日,公安机关在云南省昆明市官区吴某某街道办事处拓东石家9号10幢3单元2楼27号的吴某某派出所将被告人张某甲传唤归案。2019年9月13日,公安机关在云南省昆明市广基馨悦尚居小区门口将被告人舒某某传唤归案。2019年8月2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将被告人周某某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交易明细、户籍信息、杨某乙森、杨某甲吸毒案相关材料复印件、朱某某相关材料复印件、快递信息、情况说明、撤回建议函、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森、王某乙、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舒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舒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分别伙同舒某某、周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张某甲、舒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甲、舒某某、周某某均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东泳、陈程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舒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某某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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