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镇直单位**茶场*号,住普洱市思茅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重婚罪,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5日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监视居住。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普洱市思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幢*单元***室,住思茅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重婚罪,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5日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妻子李某某于1984年1月1日结婚,婚后两人共同生育一儿一女。1997年,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周某某认识,2007年7月份,周某某发现已经怀有张某某的孩子,同年11月30日周某某在普洱市人民医院生下与张某某的儿子周某甲,张某某与李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于2016年到周某某位于普洱市思茅区**路**号*幢*单元***室的家中与周某某已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样、周某某的血样所属男、女性个体是送检周某甲的血样所属男性个体生物学父亲的亲缘权指数为8.6957x 101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刑事复议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人口基本信息和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到案经过、关于张某某重婚罪的报案材料、结婚证复印件和离婚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离婚协议书、从重处罚申请书、情况说明、一标三实人员信息采集情况、调取证据通知书、病历复印件、周某甲学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李某甲、洪某某、李某乙、李某丙、郭某某、刘某某、徐某某、陈某、李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DNA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视频来源说明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周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周某某明知张某某有配偶,还与其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周某某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冠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现在思茅区****小区*幢*单元***室监视居住。
2.卷宗4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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