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9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河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买卖二手车,住河南省沈丘县**镇**路**胡同**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诈骗人员通过QQ等网络聊天软件,以在“和讯科技”网页上充值上分有提成为名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信任,后以被害人郑某某账号被冻结、解冻要充值等为由共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47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明知上述钱款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转移赃款,其中被告人张某某接收、转移全部赃款人民币47000元,被告人周某某接收、转移部分赃款共计人民币29526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已各退赔人民币2.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信息、银行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宁宇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沈丘县**镇**路**胡同**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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