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6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淅川县城关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以赌博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专科文化,淅川县上集镇**学校教师,住淅川县城关镇**附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9月5日、2019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9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发出补充起诉决定书,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和王某某、朱某某等人在周某某家用麻将以“推饼”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放冲及从中抽头渔利,共抽头渔利在五千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王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被告人张某某在赌场上放冲及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桂琴
王 昊
2019年12月30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3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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