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村**组。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刘某甲(另案处理)租赁合肥市新站区**小区南门**酒店三楼用于经营SPA会所。自6月始,该会所采用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多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并与卖淫女约定分成比例,以牟取非法利益。同时,刘某甲雇佣被告人张某某在会所内负责网络招嫖、记钟记账,被告人周某某负责网络招嫖、接送嫖客以及望风。
2018年7月11日,公安机关查获该会所,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当场查获冯某某等四名卖淫女及刘某乙等三名嫖客,并现场查扣支付宝、微信收款码、POS机两部、账本、对讲机两个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账本、租房合同、银行流水、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
2、侦查实验记录、支付宝调取记录;
3.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5.证人冯某某、刘某乙等人证言;
6.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
7.辨认笔录;
8.电子数据检查、人身检查登记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明知他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而提供帮助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员 戴若璇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00969****;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988580****。
2.案卷证据5册、光盘7张、补充材料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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