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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周某某、于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19〕4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现住新安镇**小区。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6月19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08年2月1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寻衅滋事,分别于2010年9月1日、21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连云港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灌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现住新安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灌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镇**村东**组**号,现住新安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周某某曾因赌博于2019年6月2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灌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间,在本县新安镇,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周某某合谋,伪造车库产权证明,以签订车库买卖合同的形式将租来的车库卖给被害人孙某某、卢某某、曹某某,骗取三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74000元。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周某某将274000元用于赌博、归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周某某伪造合同、收据,将从江某某手中租来的**西区**号楼**号汽车库以签订车库买卖合同的形式卖给被害人孙某某,骗取被害人孙某某92000元;

2.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周某某伪造合同、收据,将从周某乙手中租来的**西区**号楼**号汽车库以签订车库买卖合同的形式卖给被害人卢某某,骗取被害人卢某某90000元;

3.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周某某伪造合同、收据,将从周某乙手中租来的**西区**号楼**号汽车库以签订车库买卖合同的形式卖给被害人曹某某,骗取被害人曹某某92000元。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代为退还被害人27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汽)车库买卖合同(书)、收据存根、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谅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丙、罗某某、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卢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骗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自首论;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周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宝强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决定书3份;

4谅解协议书3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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