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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吴某某非法经营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8********,汉族,高中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9********,汉族,高中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从互联网上购买香烟,通过快递寄送到昆明市**区*****小区后,在本市无证从事香烟销售,共同进行香烟非法经营活动。2020年4月22日15时许,根据线索,在本市**区***村**号一楼出租房将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抓获,并现场查获涉案香烟共计583条,后经鉴定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53515元,并均系真烟。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谢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价值人民币53515元,两名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纲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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