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吴某某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案)_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19〕463号

被告人张某某,外号小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89********,汉族,无业,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路**幢**层**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房**房。于2019年6月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外号小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90********,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吴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与同事吴某乙(另案处理)因合伙使用驾校教练车发生纠纷,相约斗殴。吴某甲找被告人张某某组织人员帮忙斗殴,张某某通过路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请龙某某(另案处理)帮忙。龙某某带领路某某、周某某等十余人持枪支、刀具,前往贵州省清镇市卫城镇奶牛场附近斗殴。斗殴过程中,吴某乙一方五六人持砍刀应对,因龙某某一方鸣枪威吓不敢动弹,被围住、缴械。后张某某、吴某甲等人将吴某乙一方的舒某某押回贵阳市白某某朝阳路约两个小时后将舒某某送回清镇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辩护人及辩护意见、清镇市卫城镇永乐村及西门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公安机关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同案龙某某、路某某、杨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吴某乙、舒某某的供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张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舒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其中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吴某甲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张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文敏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贵阳市白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四册,起诉书十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