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19〕50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组,现住在西安市雁塔区**村**组,农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吴老大,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1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西安市灞桥区**院**单元**楼**,无业,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吴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0日、2019年9月11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村**组租用民房3间,作为卖淫窝点,并其先后招募姚某某、袁某某、廖某某、赵某某、杨某某、陈某甲等失足妇女在其窝点卖淫,张某某主要负责拉客招嫖、看门、收钱,张某某不在窝点时,由吴某某负责看门、收钱。卖淫妇女卖淫所得嫖资由张某某、吴某某以30%-40%比例提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1日张某某、吴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854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袁某某、廖某某、赵某某、杨某某、陈某甲、秦某某、屈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组织妇女卖淫,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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