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86********,中专文化,保健品网店经营者,住南通市港闸区**湾**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镇**居**组**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87********,大学文化,保健品网店经营者,住南通市港闸区**湾**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镇**居**组**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3********,高中文化,保健品网店员工,住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庄**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夫妇开始经营成人保健用品,后二人通过在京东商城开设网店和微信方式销售壮阳类食品,2019年3月,二人将办公地点和仓库均设在本市港闸区**中心**幢**室。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受张某某、吴某某雇佣担任网店客服,和另一网店客服按照销售比例拿提成、同时作为独立卖家在微信上销售壮阳类食品。2019年8月中旬,张某某、吴某某获悉同行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壮阳类食品“悍马糖”被查处后,将悍马糖从京东商城下架,并把下架原因告诉了王某某,张某某和王某某均及时删除了之前壮阳类食品微信销售记录。之后,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明知所销售“见效快”的壮阳类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以微信为主、以老客户为主继续销售,至2019年10月21日,张某某、吴某某通过名为“张**4号店客服”、“ 大婷婷17751325****号店”、“ **京东淘宝客服”、“ **实体认证商家1号店”的微信号向家住本市崇川区的顾某某及全国各地客户销售添加了“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的壮阳类食品共计人民币117030元;王某某协助张某某、吴某某通过名为“**实体店认证商家”的微信号销售添加了“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的壮阳类食品人民币118元;王某某通过自己的名为“**实体店认证商家主号可代理”的微信号销售添加了“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的壮阳类食品共计人民币6814元。
2019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港闸区**中心**幢**室查查获并扣押了25种壮阳类食品。经鉴定,其中精戈速溶咖啡固体饮料、黄精杜仲雄花压片糖果、暖牌咖啡、天竺粒、敖东人参鹿鞭片、易佰利蛹虫草参杞片、Hamer 37F82K、Hamer、Spinach 蓝色、Xtreme 蓝色、植物伟哥、Candy B、一想就硬、瘾催爽催情口服液、超级.佐罗、汉玛.佐罗等16种壮阳类食品内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成分,货值人民币60071元。案发当日, 张某某、吴某某主动退出人民币2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微信截图、媒体报道截图等物证、书证;
2.证人蔡某某、顾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
3.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杭州普研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5.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销售金额177219元、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销售金额6932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系共同犯罪,且与被告人王某某在销售小部分有毒有害食品中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是主犯,应当按照所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均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辉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 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补充材料4份 ;
3.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退赔款20万暂扣在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的财政账户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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