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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吴某某等敲诈勒索、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985********,汉族,大学文化,原武汉市公安局**派出所**,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1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3********,汉族,初中文化,原武汉市公安局**派出所**,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告人张某甲、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张某甲经合谋利用被告人张某某任武汉市公安局**区分局**街派出所民警的身份,由被告人张某甲冒充嫖客嫖娼,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以公安机关抓嫖的名义,向卖淫女勒索钱财。2018年5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张某甲按事前通谋,由被告人张某甲邀约卖淫女黄某某、高某在本市武昌区紫沙路**店8226房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以及受被告人张某某邀约的**街派出所安保队员被告人胡某某一同前往上述地点以公安机关抓嫖的名义将卖淫女黄某某、高某带上警车。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胡某某佯装将黄某某、高某某带至**街派出所,并以拘留黄某某、高某相威胁,向黄某某、高某勒索人民币共计10000元。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分赃人民币6500元,被告人吴某某分赃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分赃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胡某某分赃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张某甲、胡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退赃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胡某某退赃人民币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武汉市公安局**区分局**街派出所民警期间,于2018年3月,在本市武昌区**路一茶社接受夏某甲杨某甲请托时,谎称有能力在**开设赌场案中帮忙“捞人”,并将其在警务平台上偷拍的**讯问笔录向夏某甲出示,骗取夏某甲杨某甲信任。随后,被告人张某某以请领导吃饭、需要前期费用的名义,陆续骗取夏某甲杨某甲人民币共计61700元。2018年5月,夏某甲发现被骗后向原武汉市公安局**区分局纪委投诉举报,被告人张某某迫于无奈陆续退赃人民币共计617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武汉市公安局**区分局**街派出所民警期间,伙同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3月,在本市**区**街派出所谎称有能力帮忙解封王某某名下被法院查封的房产,陆续骗取王某某人民币共计20000元。王某某发现被骗后,向原武汉市公安局**区分局纪委举报,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迫于无奈陆续退赃人民币共计1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3、微信以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承诺书、判决书等书证;4.证人陈某某杨某乙赵某某等人证言;5.被害人黄某某夏某甲杨某甲王某某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6.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张某甲、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张某甲、胡某某利用被告人张某某民警身份,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2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迎春

检察官助理:叶涵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拘留所;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被告人张某甲联系方式:1820724****;被告人胡某某联系方式:15623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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