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乌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张某某,性别,****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现住乌拉盖管理区****镇****小区,因涉嫌盗窃罪,经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东乌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性别,****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现住乌拉盖管理区****镇****小区,因涉嫌盗窃罪,经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东乌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盟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二人驾驶蒙F****皮卡车去牧区收羊,二人因没有收到羊并且损失一车油为由,为弥补损失二人决定盗窃牛羊。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蒙F****在行至东乌旗珠穆沁旗满都宝力格镇境内乌某某家牧点附近时,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将乌某某家的牛犊用绳子套头控制后装至所驾驶皮卡车拉走后继续向南行驶,行至贺-额公路57公里处王某某家牧点附近时,二人又将一头趴卧在路边的牛犊徒手装至所驾驶皮卡车后将盗窃的两头牛犊拉至张某某牧点。经东乌珠穆沁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乌某某家牛犊价值人民币八百元,王某某家牛犊价值人民币七千元整。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吴某某赔偿受害人王某某一万八千元,赔偿乌某某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投案自首。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指定管辖的批复、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证据、接受证据材料通知书、收条、谅解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与吴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二人系共同犯罪,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对二被告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敏
检察官助理:好日娃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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