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区,住枣庄市**区**镇**村**号。2017年3月21日,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9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于2020年6月2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抓获,2020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区,住枣庄市**区**镇**村**号。2012年5月16日,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于2020年6月2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抓获,2020年6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吴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退回渑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渑池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犯罪上线高某某(另案处理)使用银行卡及支付宝,可能是帮助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转移赃款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山东省枣庄市联系王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代某某(死亡),王某某又联系了丁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按张某某的要求办理成套的银行卡出售及出租支付宝给高某某。张某某从中获利2000元。后该银行卡和支付宝被用于转移电信诈骗赃款。
2020年3月份,被告人吴某某明知张某某购买成套的银行卡和支付宝可能利用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办理一套银行卡并将自己的支付宝出售给张某某,并联系代某乙(另案处理)、高某某出售成套的银行卡和支付宝。吴某某从中获利800元。后该银行卡和支付宝被用于网络诈骗支付结算。
经查,吴某某浦发银行账户(62179204********)流水共计976346元,已查明涉案金额:200693元;丁某某浦发银行账户(62179204********)流水共计1051143元,已查明涉案金额:407890元;代某乙浦发银行账户(62179204********) 流水共计791800元, 已查明涉案金额:382200元;刘某某的浦发银行账户(62179217********)流水共计499133元,已查明涉案金额275592元;高某某的浦发银行账户(62179204********)流水共计347040元,已查明涉案金额:97897元。
一、刘某某上海浦发银行账户涉案事实
1.2020年3月7日,被害人赵某某在渑池县**宾馆居住时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由诈骗129795元,其中99995元转入黄某某(另案处理)对公账户(xxxx9)后,其中37000元又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刘某某上海浦发银行账户;
2.2020年3月7日,被害人福建省闽侯县居民陈某某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由诈骗74877.69元,其中11900元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刘某某上海浦发银行账户;
3.2020年3月7日,被害人广东省江门市居民林某某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由诈骗10000元,其中2000元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刘某某上海浦发银行账户;
4.2020年3月7日,被害人广州市黄浦区居民王某某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由诈骗120780元,其中50000元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刘某某上海浦发银行账户;
5.2020年3月7日,被害人天津市河西区居民杨某某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由诈骗133000元,其中32990元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刘某某上海浦发银行账户;
6.2020年3月7日,被害人广东省兴宁市居民刘某乙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由诈骗3600元,3600元全部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刘某某上海浦发银行账户;
7.2020年3月7日,被害人浙江省舟山市居民徐某某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由诈骗272000元,其中49902元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刘某某上海浦发银行账户;
8.2020年3月7日,被害人云南省昆明市居民封某某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由诈骗69280元,其中17200元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刘某某上海浦发银行账户;
9.2020年3月7日,被害人河北省石家庄市居民张某某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由诈骗92300元,其中21000元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刘某某上海浦发银行账户;
10.2020年3月7日,被害人上海市宝山区居民王某某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由诈骗323619元,其中50000元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刘某某上海浦发银行账户;
二、代某乙浦发银行账户涉案事实
11.2020年3月8日,被害人中山市**镇居民陈某某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由诈骗9100元,其中7700元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代某乙浦发银行账户;
12.2020年3月9日,被害人广东省湛江市居民冯某某被人冒充银行客服诈骗59500元,其中50000元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代某乙浦发银行账户;
13.2020年3月9日,被害人浙江省杭州市居民顾某某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由诈骗212189元,其中63000元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代某乙浦发银行账户;
14.2020年3月8日,被害人广东省东莞市居民林某某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由诈骗49995元,其中43800元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代某乙浦发银行账户;
15.2020年3月9日,被害人河南省郑州市居民王某某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由诈骗65000元,其中56100元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代某乙浦发银行账户;
16.2020年3月9日,被害人江苏南通市居民吴某乙被人冒充商户诈骗253900元,其中66500元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代某乙浦发银行账户;
17.2020年3月8日,被害人云南省玉溪市居民谢某某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由诈骗119999元,其中20000元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代某乙浦发银行账户;
18.2020年3月9日,被害人广东省东莞市居民熊某某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由诈骗5100元, 5100元全部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代某乙浦发银行账户;
19.2020年3月8日,被害人广东省东莞市居民杨某某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由诈骗139300元,其中20000元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代某乙浦发银行账户;
20.2020年3月8日,被害人郑州市金水区居民周某某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由诈骗260000元,其中50000元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代某乙浦发银行账户;
三、丁某某浦发银行账户涉案事实
21.2020年3月6日,被害人南昌市新建区居民胡某某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由诈骗119999元,其中50000元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丁某某浦发银行账户;
22.2020年3月6日,被害人重庆市万州区居民黄某某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由诈骗50300元,其中5000元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丁某某浦发银行账户;
23.2020年3月6日,被害人郑州市金水区居民江某某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由诈骗50000元,其中50000元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丁某某浦发银行账户;
24.2020年3月4日,被害人郑州市郑东新区居民蒋某某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由诈骗150739元,其中104800元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丁某某浦发银行账户;
25.2020年3月4日,被害人河南省荥阳市居民王某某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由诈骗98220元,其中57200元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丁某某浦发银行账户;
26.2020年3月4日,被害人宁晋县**庄村居民王某某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由诈骗231900元,其中137890元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丁某某浦发银行账户;
27.2020年3月4日,被害人四川省万源市居民张某某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由诈骗26100元,其中3000元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丁某某浦发银行账户;
四、吴某某浦发银行账户涉案事实
28.2020年3月6日,被害人安阳市内黄县居民郭某某被人冒充电信公司工作人员诈骗50000元,50000元全部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吴某某浦发银行账户;
29.2020年3月3日,被害人郑州市惠济区居民史某某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由诈骗135884元,其中20000元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吴某某浦发银行账户;
30.2020年3月6日,被害人河南省宁陵县居民水某某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由诈骗34300元,其中4500元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吴某某浦发银行账户;
31.2020年3月5日,被害人甘肃省白银市居民王某某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由诈骗154499元,其中4000元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吴某某浦发银行账户;
32.2020年3月5日,被害人广东省佛山市居民吴某某被人冒充银行客服诈骗113207.39元,其中13100元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吴某某浦发银行账户;
33.2020年3月4日,被害人四川省达州市居民杨某某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由诈骗4996元,其中4800元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吴某某浦发银行账户;
34.2020年3月5日,被害人河南省鹿邑县居民张某某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由诈骗114000元,其中50000元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吴某某浦发银行账户;
35.2020年3月5日,被害人新疆省乌鲁木齐市居民张某某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由诈骗10556元,其中4300元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吴某某浦发银行账户;
36.2020年3月4日,被害人河南省登封市居民赵某某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由诈骗99991元,其中49993元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吴某某浦发银行账户;
五、高某某浦发银行账户涉案事实
37.2020年3月8日,被害人云南省昆明市居民蒋某某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由诈骗50030元,其中15800元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高某某浦发银行账户;
38.2020年3月7日,被害人广东省广州市居民柯某某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由诈骗57200元,其中5000元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高某某浦发银行账户;
39.2020年3月8日,被害人贵州省黎平县居民石某某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由诈骗6300元,6300元全部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高某某浦发银行账户;
40.2020年3月8日,被害人四川省达州市居民张某某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由诈骗86700元,其中11997元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高某某浦发银行账户;
41.2020年3月8日,被害人郑州市中原区居民张某乙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由诈骗40900元,其中12800元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高某某浦发银行账户;
42.2020年3月8日,被害人南昌市新建区居民涂某某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由诈骗59990元,其中46000元被转入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高某某浦发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帮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某、吴某某均为从犯,其中张某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建新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共4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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