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芜湖市**区,公民身份号码3402031977********,汉族,高中文化,郎某某**镇**洗浴会所经营负责人,户籍地芜湖市**区**公园大道**幢**单元**室,住郎某某**镇**小区**幢**号门面房。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21972********,汉族,郎某某人,初中文化,郎某某**镇**洗浴会所经营负责人,住郎某某**镇**小区**号。
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均于2019年12月27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分别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7日至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在经营郎某某**镇**洗浴会所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容留周某某、陈某某、温某某、秦某某、巫某某、谢某某、龙某某等按摩女技师在洗浴会所内除从事保健按摩外,向男顾客提供“打飞机”、“胸推”和卖淫等色情服务。其中,卖淫每次向男顾客收取300元或338元不等,洗浴会所与女技师按“五五”比例分成,2018年11月份,张某某、吴某某将女技师的提成标准提高。其间,张某某、吴某某为避免洗浴会所内女技师“打飞机”、“胸推”和卖淫行为被发现,要求女技师分开填写加点按摩结算单,并让女技师签订“承诺书”,以规避法律责任。经营期间,张某某、吴某某共非法获利约二十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记账本、旅馆登记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陈某某、温某某、秦某某、巫某某、谢某某、龙某某及彭某某、薛某某、田某某、杨某某、万某某等四十余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照片及扣押清单;
5.电子证据检查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中升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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