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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吴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221987********,汉族,群众,职工,大专文化,吉林省白山市人,住天津市武清区**镇**村**排**号**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8********,汉族,群众,个体,大学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街**园**号楼**号(户籍地武清区**镇**村**排**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鸿坤原乡半岛小区担任销售人员期间,于2018年8月份前后,为向被告人吴某某销售该小区房产获取提成,通过微信名为“周姐”的葛某某、唐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吴某某购买伪造的离婚证、居民户口簿、离婚协议。吴某某明知张某某购买伪造的离婚证、居民户口簿、离婚协议仍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及资金支持,后利用该伪造的离婚证、居民户口簿、离婚协议获得银行贷款在张某某处购房。

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等;2.书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微信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唐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仲鹏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武清区**镇**村**排**号**号候审;被告人吴某某现在武清区**街**园**号楼**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居民户口簿1册,离婚证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社会调查委托函》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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