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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吕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6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沂水县**镇**村**号,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沂水县**镇**村**号,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初,沂南县大庄镇某某村村委在本村土地整改中将本村村民吕某甲所开荒种植的83株杨树(折合林木蓄积7.2立方米)采伐。被告人吕某某、吕某甲等人多次到县、镇等政府部门要求赔偿损失。2010年1月13日,被告人吕某某等人与村委达成被伐树木款3000元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补偿吕某甲2亩承包地的协议,但被告人吕某某等人再次以该事由上访。2010年11月16日,某某村委又补偿吕某甲19000元现金,双方签订不再相互追究,不得反悔的协议。期间,沂南县林业局对大庄镇某某村村委砍伐树木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张某某又以沂南县林业局处罚不公为由多次到因沂南县林业局缠闹、辱骂,并以该理由多次到省、市信访部门上访。2014年1月25日,沂南县林业局迫于信访压力,补偿吕某某、张某某10万元并与二被告人签订信访事项息访协议书。在又一次非法获得高额补偿的情况下,二被告人又以临沂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存在不作为行为为由,继续多次到市林业局及国家、省信访部门上访。期间,在临沂市林业局多次采取辱骂工作人员、躺卧在办公室、冲入正在开会的会议室吵闹等手段滋事,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吕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张某某在信访问题已经解决后,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缠访、闹访,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吕某某、张某某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蕾

检察官助理:张晓艳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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