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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向某某等抢劫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71988********,汉族,初中,户籍及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镇**村**组**号。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经我院批准,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71996********,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街自建房。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经我院批准,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71993********,藏族,小学,户籍及住所地四川省小金县**乡**村**组**号。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经我院批准,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向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晚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以找女朋友“赵某某”为由邀约嫌疑人何某某、向某某,并由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8**** 的白色海马牌汽车来到双流区**】小区**栋附近路口。随后, 张某某、何某某、向某某在某某桥小区一巷口遇到受害人陈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强行将其拉至车上询问陈某某的老板及赵某某下落并将车开走。期间,对陈某某谎称是机投派出所的警察,三人分别持菜刀、弹簧刀对受害人陈某某进行威胁,过程中,何某某、张某某、向某某对陈某某进行殴打,后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将陈某某5000元钱转走,3月28日3时许,才将被害人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频资料。

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向某某以暴力相威胁强行劫取他人钱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告人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被告人向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判处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武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向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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