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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司某某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司桥娥,女,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贵州省盘州市******组,曾因贩卖毒品于2018年1月31日被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5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司桥娥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司桥娥在盘州市大山镇播土村七组贩卖了600元的一个毒品嫌疑物零包给张某某。

2020年5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盘州市大山镇播土村七组,将从司桥娥处购买的毒品零包分了一个小零包卖给田某某。2020年5月27日,田某某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从田某某身上查获其向张某某购买的毒品嫌疑物0.01克。后公安民警在盘州市大山镇播土村七组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现场查获张某某贩卖毒品嫌疑物剩下的零包(净重0.25克)及张某某用于贩卖毒品的手机一部。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二个毒品嫌疑物零包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海洛因0.26克;2.书证:毒品收据、人口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司桥娥、张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桥娥、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桥娥、张某某明知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桥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具有一般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六十七条第三款、六十八条、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司桥娥在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对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家金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司桥娥、张某某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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