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1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2018年6月1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南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危某某,绰号某某阿姨,女,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2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万坊镇**,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某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3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危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南城县建昌镇秋水园村**、建昌镇姚家巷村**(某某山脚下)、建昌镇某某蛋厂后面自建房、株良镇毛家坪村**等地开设赌场,多次组织赌博人员以三十二张骨牌比点数大小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张某某、危某某提供赌桌及赌具、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李某某为张某某、危某某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并从中获利。
被告人张某某、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捕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吴某某、龚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危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危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参赌人员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他人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积极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危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张某某、危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平
崔晶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被告人危某某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黎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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