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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卢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3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4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3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卢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25日,自2020年1月8日至2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间,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决被告人张某某、卢某甲偿还方某某共计人民币1962500元,偿还陈某某共计人民币220000元,偿还莆田市**塑胶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781613.85元。上述判决均已生效并先后进入执行阶段。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卢某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告人张某某先后被司法拘留二次。

2014年11月起,被告人张某某借用其父亲周某某尾号为5575的建设银行卡进行收支,收取工资及支出消费,且未将该卡情况向法院报告。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就职于妻弟卢某乙公司,月资在人民币8000-10000元间;至查获时止,上述银行卡内尚有自有资金人民币10734.09元。

2014年7月起,被告人卢某甲借用其母亲卢某丙尾号为3013、尾号为7475的建设银行卡进行收支,收取投资弟弟卢某乙公司暗股的收益等,且未将上述银行卡情况向法院报告。被告人卢某甲在发现自己名下尾号为8049建设银行卡未被冻结时,将该卡中的收入陆续转入尾号3013的建设银行卡,共计人民币73962元。经查,至查获时止尾号为3013的建设银行卡内的资金共有人民币704928.09元,尾号为7475建设银行卡内的资金共有人民币5995.66元。

2019年2月12日,公安机关在莆田市荔城区城厢区**街道**小区内抓获被告人张某某,次日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街**弄**号抓获被告人卢某甲。

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卢某甲先后结清了与方某某、陈某某、莆田市**塑胶有限公司的债务,上述执行案件均已结案,方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判决书、银行账户信息及流水、转账记录、协议书、谅解书、结案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乙、卢某丙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隐藏财产,被告人卢某甲隐藏、转移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均达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少贞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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