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93********,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栋**单元**室。2020年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93********,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路**号**号**层。2015年12月2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20年1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16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被告人张某某、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1日4时许,同案行为人郭某某(已判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明二道街禧悦宾馆与被害人于某某(男,20岁)、薛某某(男,23岁)发生口角后,纠集被告人张某某、南某某及其他三人(均已判决)来到禧悦宾馆门前,共同对于某某、薛某某进行殴打,将于某某、薛某某打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鉴定人于某某,鼻部损伤属轻伤二级;被鉴定人薛某某,右眼损伤属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被告人南某某于2020年1月8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前科情况查询表、刑事判决书、伤情诊断书;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白某某、赵某乙、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同案行为人郭某某、边某某、李某某、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辨认笔录:郭某某对张某某、南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南某某均系主犯,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南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佩瑶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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