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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单某某开设赌场案)_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41983********,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开封市**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5月1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41975********,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开封市鼓楼区**胡同**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5月2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初至11月底,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刘某甲(另案处理)在开封市金某区**庄**路**号楼**单元**室内,利用九台“超悟空”等品牌的赌博机开设赌场,并聘请刘某乙、靳某某两人做服务员向赌客收取赌资、帮赌客在赌博机上分进行赌博。该赌场经营期间,参赌人员付某某、吴某某、赵某某共投注赌资累计70435.48元。2018年11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9年2月初至5月16日,张某某伙同单某某两人先后在开封市**大道与**路交叉口北路东的**幼儿园内、**乡**村**饭店东侧的别墅内,利用一台十个把位的鱼机以及十八台“超悟空”、“鬼武者”、“水浒传”等品牌的赌博机开设赌场,并聘请郝某某、薛某某两人做服务员向赌客收取赌资、帮赌客在赌博机上分进行赌博。该赌场于2019年05月1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经营期间、参赌人吴某某、赵某某、边某某注入赌资累计160453.8元。2019年05月1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相关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吴某某、边某某、付某某、郝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开封市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赌博功能检验报告,汴公治赌检【2019】03号;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物证清单、辨认笔录4组;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参赌人员向赌场工作人员转账信息、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单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江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单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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