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大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派出所,住海林市**。2020年4月15日因吸毒被海林市公安局禁毒大队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海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华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公安局第三派出所,住黑龙江省海林市**。2020年4月15日因吸毒被海林市公安局禁毒大队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海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8日晚上,被告人华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在华某某海林市**家中,共同容留赵某某吸食冰毒1次。
2.2020年4月12日晚上,二被告人在海林市**快捷宾馆**房间,共同容留焦某某吸食冰毒1次。
3.2020年4月14日下午,二被告人在海林市**快捷宾馆**房间,共同容留焦某某吸食冰毒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苹果手机、吸毒工具冰壶、锡纸、打火机等;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照片、微信截图、检验报告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3. 证人证言:证人焦某某、赵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涉案人员的辨认笔录;
6. 指认笔录:张某某、华某某、焦某某指认吸毒地点;
7. 视听资料:被告人讯问录像、证人询问录像,辨认、指认录像;
8. 电子数据:被告人华某某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为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华某某系怀孕的妇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宣告缓刑。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对被告人华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应当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林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 孙艳林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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