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张某某现处于哺乳期。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甲利用“看大仙”的名义骗取李某甲、葛某某、李某乙、刘某乙、何某某、庞某某等多名被害人信任,并采用“立堂子”、“还阴债”、“聚财”、“送婴灵”、“看阴阳宅”、“斩桃花”的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47897元钱。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利用封建迷信对被害人实施诈骗钱财的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被告人张某某实施诈骗过程中,负责开车接送被告人张某某,并协助被告人张某某实施诈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利用封建迷信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二人经传唤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 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零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惠君
检察官助理:韩瑞琪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现居住开鲁县**小区,联系电话:1303954****,17647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物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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