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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刘某甲等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0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2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合伙人,现住杭州市余杭区**住宅区**幢**单元**室(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街**号**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5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31984********,汉族,视力残疾人,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8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9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杭州市余杭区**苑**幢 **室(户籍地山东省微山县**镇**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5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他人提供的漫画系淫秽物品的情况下,通过招揽漫画代理商,将淫秽漫画在代理商提供的微信公众号上以付费阅读的方式向客户传播。

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安排被告人刘某乙对接漫画代理商被告人刘某甲,将淫秽漫画通过被告人刘某甲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偷阅”,以付费阅读的方式向客户传播。经鉴定,微信公众号“偷阅”上共有淫秽漫画册279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邢某某的证言及发立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3.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勘验笔录:远程勘验笔录。

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以牟某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  宏

检察官助理:季青伟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均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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