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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刘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辽宁省喀左县人,住辽宁省喀左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喀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辽宁省喀左县人,住辽宁省喀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喀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车牌号为辽N****7皮卡车来到喀左县**镇**村**公司信号塔下,将喀左县**公司信号塔上用来传输信号的300米左右长的馈线剪断并盗走,后将馈线变卖给**镇**村**废品收购站,二人获得赃款2990元人民币。2019年12月10日,经喀左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馈线内的废红铜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988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与刘某甲将所得赃款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喀左县公安局证明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田某某、刘某丙、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成梅

                                检察官助理:姜鸣奇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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