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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张某某,外号“阿林”,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2261984********,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羁押前租住来宾市兴宾区**市场附近一出租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外号“猪头”,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2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6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微信上收到吸毒人员韦某某、罗某某等人购买毒品冰毒的信息并分别收取200元毒资后,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张某某以350元钱购买得半克毒品冰毒,分装成两小包贩卖,从中赚取差价50元。当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来宾市兴宾区来宾北站出站口附近将其中一小包冰毒卖给韦某某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从韦某某手上缴获该小包冰毒疑似物,经称量,净重0.20克。当日22时许,在刘某某的协助下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从该小包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属于一般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燕莲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刑事案卷材料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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