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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刘某某诈骗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和修某某、许某某预谋诈骗后,由许某某、修某某提供诈骗时使用的车牌号为鲁******的宝马X5越野车,张某某联系让郁某某在微信网络上发布虚假的出售抵押车辆广告,郁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发布出售车辆广告,后郁某某让被害人李某某自行联系张某某购买车辆,张某某和刘某某伪造假冒的鲁******宝马X5越野车抵押协议,张某某为骗取客户信任,用刘某某的真实身份与李某某洽谈购车事宜,2015年10月30日李某某购车成功后,许某某和修某某以真实车主的身份,通过GPS定位切断车辆供油供电系统,找到车辆,并将车辆强行抢回,张某某、刘某某、修某某、许某某、郁某某将所得25万元人民币赃款分肥挥霍。

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5日和2019年10月24日到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巩志传

2020年2月1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即墨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二册,光盘四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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