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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75********,汉族,中专文化,系大连**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小区**号楼**。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9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某庚,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6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园**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9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健,辽宁刘魏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现住安徽省亳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6日、2019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2019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为大连**药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长期从事中草药收购和销售工作。

2016年11月11日至2017年9月26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杨某甲在与杨某丙、张某乙、张某丙、刘某乙、王某丁、张某丁、张某戊、王某甲、张某己、李某某之间无真实中草药收购业务的情况下,伪造中草药收购协议、收购清单、磅码单、收款收据、银行流水、财务记账凭证等相关凭证,为大连**药业有限公司开具用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704组,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56285638.15元,涉税金额共计7324049.88元,其中以杨某丙的名义开具139组,票面金额共计10707980元,涉税金额共计1392037.4元;以张某乙的名义开具236组,票面金额共计16412978.2元,涉税金额共2133687.17元;以张某丙的名义开具46组,票面金额共计4071250元,涉税金额共536179.421元;以刘某乙的名义开具41组,票面金额共计3539800元,涉税金额共460174元;以王某丁的名义开具74组,票面金额共计6866600元,涉税金额共892658元;以张某丁的名义开具28组,票面金额共计2214012.94元,涉税金额共287821.682元;以张某戊的名义开具66组,票面金额共计5879729.18元,涉税金额共764364.793元;以王某甲的名义开具15组,票面金额共计1212100元,涉税金额共157573元;以张某己的名义开具54组,票面金额共计4948582.73元,涉税金额共643315.755元,以李某某的名义开具5组,票面金额共计432605.1元,涉税金额共56238.663元,并将所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2016年11月3日至2017年9月26日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山东**医药有限公司、山东**站、沈阳泰和**医药有限公司、中国**公司、安徽省**药业有限公司无真实中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与上述七家公司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并虚构资金往来记录,先后以大连**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七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42组,票面金额共计46167800元,涉税金额共计6708141.9元,其中为安徽省**医药有限公司开具76组,票面金额共计7943900元,涉税金额共计1154241.93元;为安徽省**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开具66组,票面金额共计6891800元,涉税金额共计1001372.68元;为山东**医药有限公司开具20组,票面金额共计1993200元,涉税金额共计289610.27元;为山东**站**组,票面金额共计2968000元,涉税金额共计431247.86元;为沈阳泰和**医药有限公司开具119组,票面金额共计13008100元,涉税金额共计1890065.72元;为中国**公司开具99组,票面金额共计10409800元,涉税金额共计1512535.03元;为安徽省**药业有限公司开具32组,票面金额共计2953000元,涉税金额共计429068.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身份证明、虚开发票说明、虚开明细表、记账凭证、网上转账汇款电子回单、营业执照副本、公司成立审批手续及公司章程、前科查询证明、增值税发票使用认定情况、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记账凭证、收购发票及记账凭证、中药材收购协议、收款收据、磅码单、收购清单、安徽国税稽查情况盘点、银行流水、购销合同、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杨某丙、张某乙、张某丙、王某乙、刘某乙、张某丁、李某某、张某戊、王某甲、张某己、高某某、关某某、孙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杨某甲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笔迹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杨某甲,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且虚开的纳税税额巨大,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杨某甲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丽娜
代理检察员:  李振双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现被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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