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方某某、金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方某某、张某某为非法到境外赚取高额务工费,在网上联系招工人员,并在招工方的安排下从湖北武汉乘坐飞机来到南宁市,三人在南宁市吴圩镇卓琳宾馆与同样通过招工方安排来到南宁的金某某汇合后,四人结伙一起乘坐车辆、一起入住凭祥金龙客栈、不知名宾馆、大新金喜莱宾馆等候安排偷越出境。2020年9月6日20时许,刘某某、方某某、张某某、金某某在招工方安排下与他人一同步行偷越国境到越南,被越南警方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方某某、张某某、金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四人的刑事责任。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群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方某某、张某某现羁押在龙州县看守所;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47682****
2.案卷材料二册、换押证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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