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无曾用名,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玉田县**镇**村**街**号。因犯抢劫罪,1996年10月21日被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5年11月20日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1月8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无曾用名,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玉田县**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9月28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无曾用名,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玉田县**乡**村**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0月4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1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玉田县境内通过的超载、改装车辆提供信息,帮助其逃避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取车主及司机102050元,被告人张某某分得48000元。
2019年3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组织被告人郭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为玉田县境内通过的超载、改装车辆提供信息,帮助其逃避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非法收取车主及司机130800元,被告人郭某某获得工资2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道路运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海波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玉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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